P2P即个体网络借贷,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之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过程中,投资方和融资方需要借助于各个P2P平台来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P2P平台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旨在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以广信贷为例,广信贷与江西银行建立合作,由银行为广信贷客户资金提供存管服务,包括专用账户开立、相关资金清算和业务咨询等,实现了客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隔离,同时对资金流进行全程监控,全面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