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允许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23章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特别是第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广信贷为民间借贷提供撮合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居间服务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期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为6.00%,则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为24.00%,广信贷的出借投资利率低于24.00%,为合法利息,受到法律保护。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我国《合同法》定义:“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合同以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要约在自己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